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,在于软件界面、外观已发生明显变化,对此,本团队重点放置于对被告程序以及原告程序的核心部分的相同,以及被告的侵权前置行为。
被告在推出被诉侵权程序前曾与原告有商业来往,原告基于商业信任,将程序发送给被告,得到原告程序后,迅速推出其相应程序,该行为表明,被告曾接触原告程序,并存在直接抄袭的可能性。
在软件侵权判定的实质性相似比对中,代码重合度固然是直观指标,但必须基于功能价值差异进行深度分区论证:由于本软件为功能性软件,
核心功能代码>交互层面代码
原告独立研发的专有代码>通用公共库代码
本案涉案程序由用于UI设计的表层代码与实现逻辑算法的关键文件共同构成;即便被告通过修改页面布局、调整交互方式进行演示性篡改,但支撑程序核心运转的核心文件和关键功能并未发生改变。因此,本案侵权判断的重点,应当落于程序的功能性实现。
在界定核心文件价值时,除技术维度的比对比重外,其在市场终端产生的溢价效果是最直接的证据。本案中被告才知的外置硬件设备进货价低于2000元,但在加载被控软件后,其对外售价增至20000元-30000元。这种高达数十倍的显著溢价,是源于被控软件所赋予的核心功能。
被告虽然对交互层面进行了掩饰性加工,但并未改变通过侵占原告核心技术实现巨额获利的商业本质。因此,该程序核心功能文件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。